从严把关生态保护红线调整。
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就是国家在新的形势下,基于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所开展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国家七部委在2022年印发了二十九条的实施方案,其中有些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付诸阙如。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生态环境系统进行了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最大变化是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调整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级部门直接管理。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正式启动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8年来,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还形成许多制度性成果,如建立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生态环境领域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超量的电磁辐射,也会有损人体健康,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环境污染,亟待予以整治。在各地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2022年11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落实生态环保一岗双责、系统推进生态环保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环境保护法》是推进实现双碳战略的重要法治保障,该法目前缺乏与双碳战略相关的直接表述,推进双碳战略的规则也不够详细,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法对促进碳中和碳达峰的功能发挥。对此,张天任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建议增加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相关规则。
二是建议增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制度性成果。目前,制定防治光辐射、电磁辐射单行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防治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新型污染源的相关内容,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强化源头管控,加强监督执法,制定环境标准体系等。2024年年底前,可实现新增绿色矿山300家,完成绿化扩面提质和辽西北防沙治沙固土904.5万亩。
预计今年年底前,将完成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面积130.76万亩,完成修复海岸线15公里和滨海湿地2.7万亩。修复后,水源涵养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取得较好成效,局部水环境得到改善,生物多样性有了较大提高。2025年年底前,可恢复废弃矿山面积11.5万亩。其重点工作是完成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以及建设省级绿色矿山、治理恢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完成修复海岸线和修复滨海湿地等项目。
沈阳1月30日电 日前,辽宁省辽河流域(浑太水系)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2021年40个工程项目全部完成省级年度验收,总计完成生态修复面积13.35万亩。2022年,辽宁启动绿满辽宁工程项目,工程涉及六大类19个项目,总投资155.6亿元
包头市作为极重度缺水城市,基于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改善的现实需要,在初具基础的厂网站河(湖)协同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将重点围绕两河一湖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布局建设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再生水管网建设、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9个重点项目,产、供、输、蓄多措推进,拓宽再生水利用途径,完善政策制度建设,促进再生水产业发展,完善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建设经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是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明确了19个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包头成功入选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五)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第三条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第二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第二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使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手段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统计产品,提升统计分析应用水平。
(五)收集、汇总和审核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库,支撑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对外公布所需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审核对外共享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内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公布前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表扬。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第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十六条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四)实行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及其人员。(二)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三)统计调查应当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第十九条 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排放源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第十五条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提交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的依据。(三)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三)未执行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六)违法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七)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第四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组织实施。